一、审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要提请区委、区纪委批准的党员违纪案件。
二、审理本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检查的、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和本委决策、直接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三、审理报送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指导下级党委、纪委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审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移送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或上级交办的案件。
七、负责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工作。
八、负责对下级案件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九、负责实施党纪、政纪规定细则的研究、制定和解释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工作。
十、承办有关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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