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工作。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催办信访案件。
五、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调研,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努力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积极主动做好集体访预防、预测、预报工作。
七、负责纪检监察系统信访综合统计及信息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