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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职 责
 
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区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动参与并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等各项职能,积极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负责落实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基层行政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并协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治本工作。
  (五)负责检查区属各单位、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其它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违纪党员及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六)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决定对上述违纪人员的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七)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
  (八)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及实践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本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九)负责对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工委工作及各部门党的纪检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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